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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張軒豪

  • 當事人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漢鐘即慧灑水電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黃漢鐘即慧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 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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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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