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律師
- 被告
- 黃漢鐘即慧灑水電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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