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漢鐘即慧灑水電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6,9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