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