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佳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佳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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