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拾玖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279 元,應繳納裁判費5,51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