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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50,899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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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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