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50,899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