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宜鋒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萬3,8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