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1,0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