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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1,0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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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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