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2,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