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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林翠華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2,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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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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