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川湯春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