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甲○○ 被 告 尤炎茂即大崴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18,500元,應繳裁判費32,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8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