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台灣丁基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健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