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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台灣丁基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健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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