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887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