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3日以98年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