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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號

股權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三行中關於「本原有管轄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有管轄權」、同頁第四行關於「團體是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團體事件」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股權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