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三行中關於「本原有管轄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有管轄權」、同頁第四行關於「團體是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團體事件」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