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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楊達新
即反訴原告
楊繼宏 桃園縣中壢.
即反訴原告
楊玉淵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李建榮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359 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之上訴駁回。

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反訴之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送達反訴之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反訴之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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