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楊達新
- 即反訴原告
- 楊繼宏 桃園縣中壢.
- 即反訴原告
- 楊玉淵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359 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之上訴駁回。
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反訴之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送達反訴之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反訴之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