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