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丙○○○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17,708元(計算式:即上訴聲明第2 項所示拆屋還地部分,為284.13㎡×16,956元/㎡≒4,817,708元;第3 項及第4 項關於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