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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原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15,60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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