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15,60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