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復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時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梅
- 訴訟代理人
- 張修齡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被告
-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豐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被告
-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咸侊
- 訴訟代理人
- 劉瑞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被告
-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被告
-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依照物上請求權等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嗣後並追加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內容詳如附件所示(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點交物使用費等之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外計算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247,053,306 元(元以下4捨5入,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納裁判費16,052,5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941,622元,尚應補繳5,110,974 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