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復琴
- 被上訴人
-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豐
- 被上訴人
-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豐
- 被上訴人
-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上訴人
-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995,329,81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86,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