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復琴、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信豐、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志、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咸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被 上訴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上訴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995,329,81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86,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 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