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台灣稻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台灣稻農有限公司│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8年7月16日 │19,000元 │ FA0000000│ │法定代理人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