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高素如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9月5日 │78,975元 │WA0000000 │ ││1 │ │行 │ │ │ │ │├─┼─────────┼─────────┼─────────┼────────┼────────┼──┤│00│高素如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10月5日 │115,556元 │WA0000000 │ ││2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