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佩欣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高素如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9月5日 │78,975元 │WA0000000 │ │ │1 │ │行 │ │ │ │ │ ├─┼─────────┼─────────┼─────────┼────────┼────────┼──┤ │00│高素如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10月5日 │115,556元 │WA0000000 │ │ │2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