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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永峰商行│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7年7月25日 │ 19,890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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