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永峰商行│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7年7月25日 │ 19,890元 │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