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公昌工礦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7年9月10日 │23,100元 │ │ ││1 │司法定代理人陳正平│司蘇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