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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公昌工礦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7年9月10日 │23,100元 │ │ ││1 │司法定代理人陳正平│司蘇澳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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