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到院,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6,35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