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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2號

仲裁判斷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到院,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6,35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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