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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吳春成即誠信企業社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並交付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1 │99年4月20日 │350,000元 │99年4月20日 │FA0000000 │├─┼───────────┼───────────┼───────────┼───────────┤│2 │99年4月8日│300,000元 │99年10月13日│FA0000000 │├─┼───────────┼───────────┼───────────┼───────────┤│3 │99年3月25日 │1,150,000元 │99年10月13日│FA0000000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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