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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嘉盛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債 權 人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仲進 債 務 人 嘉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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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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