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北勝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乙○○
一、⑴債務人北勝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北勝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萬元,又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0元後,未按期繳款,自98年9月23日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