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昇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逸鴻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宜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9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本院99年度宜簡聲字第4號裁定業經本院99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裁定撤銷,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經調閱本院99年宜簡聲字第4號、99年簡聲抗字第1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