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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崇德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叁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費字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二審之裁判費,而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計算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84,122元,而相對人僅繳納33,769元之第一審裁判費,尚應賠償相對人50,6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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