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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騰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告
柏銳土木包工業即陳漫如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告
聯誼砂石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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