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快樂敦煌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補正如下事項,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目前每坪市價及其證據。
二、被告所占有之面積大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