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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被告
晶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根據原告之起訴狀所載,包括價值為新台幣(下同)5,700,912 元之物品(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一所示物品)及不明價值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二所示建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20號執行卷宗審核,卷內亦無資料可供認定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為何,經通知原告5日內陳報,原告迄今仍未陳報,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並連同前述5,700,912 元部分之物品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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