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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

原告
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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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

度司促字第7149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57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616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6,1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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