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告
協順砂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乃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