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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村
上訴人
即被告
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蓮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達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蒼嶽

李錦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355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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