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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楊麗秋

  • 當事人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蒼嶽 李錦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355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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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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