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村、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林江美蓮、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江冠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蒼嶽 李錦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355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