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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偉華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被告於93年4月至96年8 月任職期間係為原告處理財產上之事務,其業務包括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當班期間為原告管理狀元書坊羅東店內之商品及生財器具,不被竊取、盜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為請求被告給付2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共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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