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惠潔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盧惠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惠潔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7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耀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淑秋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盧景明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99年7月7日 │6,800元 │AB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