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仲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到院,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6,351元,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原告未 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