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漢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自民國99年3 月離職,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新台幣(下同)13,000元,前於99年7 月13日在宜蘭縣政府作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先給付聲請人2,000元,尚餘11,000元,約定以每月為1 期分5期給付,前4 期各給付2,000元,自99年8月10日起給付之,第5期給付3,000元,如有1 期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料相對人自99年8 月10日起即未為給付,爰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99年7 月14日府勞資字第0990076154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