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漢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自民國99年3 月離職,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新台幣(下同)13,000元,前於99年7 月13日在宜蘭縣政府作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先給付聲請人2,000元,尚餘11,000元,約定以每月為1 期分5期給付,前4 期各給付2,000元,自99年8月10日起給付之,第5期給付3,000元,如有1 期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料相對人自99年8 月10日起即未為給付,爰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99年7 月14日府勞資字第0990076154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