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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7年間至債權人永德福宜蘭服務中心,以簽帳方式進行車輛維修,債權人向其請求付款,竟遭拒絕,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維修費用如第一項所示維修費,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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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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