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 債權人
- 寅○○
- 債權人
- 丑○○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辰○○○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癸○○
- 債權人
- 子○○
- 債權人
- 卯○○
- 債權人
- 己○○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辛○○
- 債務人
- 亨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捌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⑤債務人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⑥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⑦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⑻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⑨債務人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⑩債務人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⑪債務人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柒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⑫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⑬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⑭債務人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⑮債務人等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以投資需用資金為藉口而向債權人分別借款如第一項所述金額,並開立有本票及支票為憑,惟債務人屆期均未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