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債 權 人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及自送達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於98年8月間承攬債務人「長榮鳳凰酒店」礁溪新建 工程,工程項目;不銹鋼旗桿,總價為新臺幣680000元,立有工程合約書為憑,該工程已於98年11月16日完工,並已使用,但債務人尚積尾款2856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