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第三人東一建設有限公司於87年2月18日邀同債權人與債 務人等12人為連帶保證人(其餘11人已各向其請求),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萬元,並約定延長還款期限至88年8月23日。 惟截至90年2月22日止,尚結欠本金壹億壹仟萬元,原各債 務人應給付玖佰壹拾陸萬元,中華商銀遂於92年10月7日起 訴債權人,要求債權人還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5年7月 27日發給中華商銀債權憑證,業於97年度強制執行完畢,由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以清償債務。查債權人因本案經中華商銀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壹仟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致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債權人自得依法向各債權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計算式00000000除以12等於99409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