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債 權 人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林清水即嘉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並交付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 │99年10月12日 │602,000元 │99年10月12日 │FA0000000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