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債 權 人 聯擎鋼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乙張(發票日為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面額參拾壹萬元,受款人為聯鉦機械有限公司,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票號AD0000000,嗣由 聯鉦機械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