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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權人
軒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致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伍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因積欠貨款,而開立支票二紙交付債權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玖拾肆元,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另部分貨款含稅則尚欠伍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合計壹拾萬零捌拾參元,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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