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債 權 人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仲進 債 務 人 嘉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嘉盛企業社於民國99年間陸續向債權人訂購鋁門窗等貨品,並於99年6月及7月簽發支票2紙,面額分別為49,200 元及50,400元,並交該2紙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 支票竟遭退票,另99年8月、9月、10月份貨款共計116,890 元,尚未給付債權人,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