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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朕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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