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朕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